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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南漳县审结一起“门徒会”案件_湖北

2023-08-28 17:18:09来源:
导读 原标题:湖北省南漳县审结一起“门徒会”案件来源: 中国反网2023年4月,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审结一起“门徒会”(又名“三赎”)组织案...

原标题:湖北省南漳县审结一起“门徒会”案件

来源: 中国反网

2023年4月,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审结一起“门徒会”(又名“三赎”)组织案件,被告人曹某因犯组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查获的宣传品予以没收。

曹某自2015年参与组织“门徒会”,并于2019年11月被任命为中原大会十堰分会襄城小会主执。随后,曹某伙同十堰分会配执梁某(另案处理)、襄城小会执事王某(在逃)等人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宜城市、谷城县等地开展活动。

曹某为宣扬思想,控制下级组织及信徒,为下设小分会及分会点进行物色培养组织骨干成员,并在任职期间与梁某、王某等下级骨干成员等人先后多次在襄阳市襄城区、谷城县等地信徒家中召开名为“同工会”的聚会,从事活动,传播欺骗迷惑他人的“道理”“见证”等资料。曹某及下级组织成员先后发展成员30人次。经公安机关在曹某家中查获的“小纸条”、从人员徐某家中查获的“见证”资料等进行认定,均属“门徒会”组织宣传品。2022年7月,公安机关将曹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诉讼过程中,曹某家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在组织“门徒会”被取缔后,伙同他人开展组织活动,利用散布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追究其犯组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罪;诈骗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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