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经审理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被告刘某因工作问题在电话中辱骂原告小港,属于侵害其人格权,刘某在微信群中对小港使用“最适合你的工作可能是去坟场念悼念词”,这种明显具有侮辱性的语言进行评价亦属于侵害原告的人格权。
刘某辩称其辱骂小港系因被激怒,该院认为,原、被告因工作问题发生,应依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而非辱骂他人或公然使用侮辱性语言进行评价。
依照《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等规定,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名为“南昌XX群”的微信群中公开发布对原告小港道歉的文字内容(内容不少于50字),或将道歉声明(内容不少于50字)张贴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司办公室内或走廊不少于三日以消除不良影响,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小港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元。
下属收到道歉后表示很高兴,刘某未接受采访表示“不是结束了吗”
小港称,判决下达后,刘某卡在7日快到期的前两天向其道歉,并转账125元给他,“我跟他表示我很高兴,发了哈哈哈,发了微笑。”
“我的核心目的就是让他道歉,答应了的行为都不履行,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令我非常不爽。”小港称,虽然这次求道歉的成本大约花了1000元,自己也未收回成本,但他自觉很值,“从物质和时间成本上来说我是亏的,从精神层面来说,我获得的精神价值是无与伦比的。”
事情一结束,小港立即将自己的经历上传至社交网络,收获片网友的支持和鼓励。这个年轻人的维权之举也被网友戏称为“00后整顿职场”,“从大家身上获得的精神价值,已经超过我付出的物质和时间成本。”
11月6日,经办该案的张姓法官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表示,此类案件办理得不多。
记者联系刘某,刘某表示“不是结束了吗”,谈及为何此前不愿道歉的问题,刘某未再接受采访。
来源:华商报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