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警方印制的协查通报。 受访者供图
王艳飞称,当时养父母对孩子来源的说法是,“小孩儿的父母离婚,不要孩子了,亲戚看着可怜,就抱来给我们养。”他们口中的亲戚,是孩子养母的姐姐魏某凤。王艳飞告诉记者,当时他和妻子“心思都在孩子身上,也没有多想”,甚至还曾带着礼品去女儿养父母家表示感谢。
2023年5月,王艳飞从其他人处得知魏某凤与抢孩子的人贩在同一个工厂上班,他觉得不对劲,便多次到兰陵县公安局和兰陵县检察院询问魏某凤的涉案情况。
直到2023年11月30日,兰陵县检察院对魏某凤作出不决定。
也是从不决定书上,王艳飞知道了更多案件情况。不决定书显示,魏某凤与抢孩子的史某系同事,2007年1月份,史某从魏某凤处得知其想要个小孩喂养,便产生拐卖小孩的想法,后与另一人刘某预谋商议拐卖小孩并将钱款平分,刘某同意。
2007年1月19日下午,刘某骑着摩托车,载着史某寻找作案机会。行驶至兰陵县大仲村镇车庄附近,看到一女士自行车后座上有一个小孩。史某让刘某与女子平行驾驶,史某将女子踹倒在地,并趁女子倒地之际将孩子抢走。
史某将孩子抢来后,隐瞒来历交给魏某凤,魏某凤将孩子交给三妹抚养,其三妹支付魏某凤9000元,魏某凤留下1000元后,给史某8000元,史某分给刘某2000元。
专家:追诉时效受多个因素影响,应综合考虑
不决定书显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2022年5月13日,兰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魏某凤抓捕,5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魏某凤于2023年5月31日被移送兰陵县检察院审查。
其间,兰陵县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兰陵县检察院认为,魏某凤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魏某凤不。
不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讲师王登辉解释,追诉时效的适用受多个因素的影响,确定追诉时效期限主要看所涉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另外还有犯罪之日、刑事立案之日(或受理自诉之日)等因素,同时需要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控告、犯罪人是否又犯新罪等情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从本案中检察院出具的不决定书来看,检方认为魏某凤的行为属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而不是“贩卖”;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因此,魏某凤属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赵良善解释,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属于状态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收买”二字往往理解为瞬时行为,而非持续性行为。因此,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期限应自收买行为完成时起算。
赵良善进一步解释,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追诉期限为五年。所以本案中检方决定对魏某凤不。
本案中,魏某凤截留了1000元,成为其罪名确定的争议点之一。
王登辉认为,魏某凤给自己留了1000元,是否可以被认为其具有出卖目的,尚有探讨空间。这是拐卖儿童罪的主观要件之一。拐卖儿童罪的基本犯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追诉时效期限为十五年。
王登辉进一步解释称,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本案中,不决定书未载明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的日期,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之日在十五年追诉时效内,无论犯罪嫌疑人何时到案,均可以追诉。
王艳飞表示,他们夫妇无法接受检察院对魏某凤作出的不决定。对此王登辉表示,如果不服检察院不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不决定有误,有权要求下一级检察院改变决定。
新京报记者 赵敏
编辑 杨海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