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屏的张继科事件可能还有后续。近日,《政法委长安剑》公众号发文评论“张继科事件”时提出三点要查清:有没有违法犯罪、有没有人造谣诽谤、有没有人浑水摸鱼。
“债主”是否凭私密视频敲诈勒索涉事女星、张继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共犯等话题,这几天已有法律界人士进行了详细分析。值得注意的是,还有媒体曝出:张继科疑似在境外参赌时,曾与多位大陆明星同框。境外是否违法?
跨境是否违法?
众所周知,我国大陆范围内全面禁赌,但如果大陆公民到大陆以外允许的国家或地区参赌,是否违法呢?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需要对“跨境”的行为进行展开分析。
第一,如果仅仅是赶赴当地参与活动,只要行为符合当地的法律就不构成违法,中国法律对于公民个人在境外的此类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域法律的行为不予干预;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例外。
第二,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在境内组织招揽境内人员赴境外或者为境外机构招揽生意、提供便利,则会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有可能构成罪、开设罪或组织参与国(境)外罪。
这就意味着中国大陆公民个人赴境外参赌,一般而言是不违法的。但拉人去,性质可能就不同了。
张明表示,关键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存在组织的行为,具体的犯罪认定,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有这些行为,就违法了!
通过网络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或qq群等社交软件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利用社交社群等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活动,构成《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罪。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跨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是目前打击此类涉赌犯罪的主要依据。
不要以为只有安排个场所让赌客参与才算犯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行为:
1.境外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公民赴境外的;
2.境外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公民赴境外的;
3.受境外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公民赴境外,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公民赴境外,从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在境外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公民赴境外的;
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场所、提供赌资、设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公民赴境外的。
在境外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公民赴境外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论处。
如此看来,如果明知张继科借钱是为了出境而借钱给他的债主,也有可能涉嫌违法。
最新有消息称,借钱给张继科、并且拿着张继科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去找女明星敲诈索要赌债的人,正是境外套路贷的“叠码仔”。
发视频也违法?
我们在一些免费的影视软件甚至朋友圈里,偶尔会看到关于的一些视频、介绍甚至链接等,这些行为可能也会触犯法律而导致承担刑责。
《办理跨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公民跨境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开设”:
1.建立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的;
2.建立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3.购买或者租用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的;
4.参与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担任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跨境活动的。
发朋友圈展示下境外的图片和视频虽不违法,但是有人通过这些信息去境外参赌并让发布这些涉赌内容的人获利,这就涉嫌犯罪了。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公民赴境外,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
据张明介绍,我国对“开设罪”处罚还是比较重的。一般是5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
以后如果我们再看见网络上或者一些免费的影视软件里有涉嫌招赌的内容,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了。
自古就有“十赌九骗”说法,富豪名人、领导干部因赌散尽家财甚至身陷囹圄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从参与那一刻开始,就有了一脚监狱、一脚地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