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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公司资金被转移,多次申请立案遭拒!海南公安厅“指令”后,权益到底谁来保障?

2024-01-10 15:32:26来源:
导读宣福良是海口天峡假日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峡假日”)的股东,持股为25%;姚少良作为大股东,通过北京博奥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天...

宣福良是海口天峡假日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峡假日”)的股东,持股为25%;姚少良作为大股东,通过北京博奥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天峡假日”75%的股份。

俩人曾约定通过“海口天峡”全资子公司——海南信广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海南信广”),在海口合作一些项目。

然而让宣福良没想到的是,这位合作伙伴、也是大股东的姚少良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海口天峡”近亿元的账上资金转为己有。

眼看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宣福良于是便向海口市公安局报警。

尽管证据很足,但海口市公安局却不予立案。

于是,宣福良又开始了艰难的复议。

经过奔走,在海口市公安局再次拒不立案后,终于引起海南省公安厅的重视——2023年9月28日,海南省公安厅作出“琼公刑复核(2023)25号《刑事复核决定书》”支持了宣福良的复核请求。

接到海南省公安厅的撤销决定“指令”后,海口市公安局只得纠正了此前“不予立案”的决定。

虽然被“省厅”纠正,但宣福良仍然有担忧。他隐约觉得,此案背后似乎有张看不见的“权力之手”在不断干预着。

更让宣福良担心的似乎,他发现这张“手”不断尝试对自己“罗织罪名”,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01

实际上,宣福良的遭遇一点都不复杂。

2023年2月14日,宣福良发现,“天峡假日”公司股东姚少良擅自将该司账上近亿元资金侵吞和转移。

姚在将该笔资金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并进行使用后,另一股东宣福良向海口市公安局报案,并要求追究姚少良的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此事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呢?

根据工商档案及相关材料显示,宣福良是格润兰地公司实际控制人,而被控告的姚少良是北京博奥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宣福良与被控告人姚少良以“海南信广”和“天峡假日”两个公司在海口项目开展合作。

海南信广公司是双方海口项目的运营主体,其为天峡假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司的股东分别为博奥兴业公司持股75%、格润兰地公司持股25%,法定代表人为宣福良。

姚少良与宣福良在海口运营的公司主体为海南信广公司,海口项目经营收入均在该司,原本从该司转账等均须由宣福良签字。

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在宣福良不知情的情况下,2021年8月10日工商变更,将该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宣福良变更为姚少良。期间姚少良指使财务许学俊将海南信广公司的资金转入母公司天峡假日公司。资金转移后,又指使财务人员将天峡假日公司账上的9700万转至北京博奥置业有限公司。而北京博奥置业有限公司由姚少良绝对控股,姚少良持股比例为93.33%。

相关证据披露,2021年12月21日,姚少良虚构以代北京格润兰地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润兰地,实际控制人宣福良)归还350万元资金占用费为名义,指使天峡假日公司财务人员出纳李昌权、会计许学俊将该司账上资金350万元转入北京东方鸿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鸿铭)。

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格润兰地公司欠北京鸿铭公司350万元资金占用费的事实。2023 年6 月12 日,天峡假日公司发出的《通知》,又称基于上述格润兰地公司向鸿博公司借入的2000 万元资金,该350 万元是代格润兰地公司归还的资金占用费。

目前,350万元尚未退回公司。

由此来看,案情不复杂。于是今年2月14日,发现问题的宣福良便向海口市公安局进行了报案。

让他没想到的,原本认为非常简单的事情,却让他困惑不已:

自己的权益明显受到不法侵害,但海口市公安局就是不立案。

02

数月后的5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针对“姚少良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报案,向宣福良出具了“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明明非法转移了公司近亿元资金,竟答复我说没有犯罪事实。”收到上述“通知”后,宣福良表示不服并向海口市公安局提起复议。

两个月后,海口市公安局做出维持了该不予立案决定。

2023年8月1日,宣福良又向海南省公安厅申请复核。2023年9月28日,海南省公安厅最终作出“琼公刑复核(2023)25号《刑事复核决定书》”撤销了该复议决定。

2023年10月9日,在接到海南省公安厅的撤销决定后,海口市公安局遂作出“海公刑复字(2023)04号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此前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经审查,认为海口市公安局作出的海公(经)不立字(2023)06号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原决定。

尽管拿到了“省厅”支持的指令,但宣福良却高兴不起来。

原因也不复杂,因为海口市公安局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重新作出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即该局应当重新作出立案决定进行立案侦查)立即执行。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按照指令撤销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但仍旧不立案侦查。

直到2023年12月25日,办案机关再度通知当事人不予立案。

此外在海口市公安局尚未有明确定论的情况下,宣福良却因借用双方全资子公司提取本属于自己资金的事实,且在没有被公安机关通知配合了解或调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自己突然被离奇的立案侦查。

这让宣福良极为愤怒。

宣福良说,证据确凿近一年都立不了案,而被告姚少良在海南省公安厅撤销不予立案裁定几天内就在万宁市诬告陷害我,万宁公安机关竟然在没有找我核实和调查情况下就立案了,让人不可思议。

这时候的宣福良才隐约觉得,他面前有张看不见的“权力之手”在不断干预着案件,甚至,他感觉这张“权力之手”还在尝试对自己“罗织罪名”,从而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不过,宣福良说幸好现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已经查明了事实,证明我没有犯罪。我也去公安机关报案其诬告陷害,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受理。

尽管一切正在好的方向发展,但宣福良仍然忧心忡忡。“即使‘省厅’做出了指示,但办案单位仍旧不立案,甚至也看不到办案机关真正‘作为’的迹象。”宣福良说,他希望海口市公安局能正确履行职责,查明犯罪事实,切实保护投资者及企业股东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侵害。

2024年1月5日,宣福良向海口市公安局提起了复议,要求撤销此前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姚少良涉嫌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对此,宣福良表示,始终相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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