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汽车 >内容

最高法:“线上加班”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可结合加班频率、时长等因素认定

2024-01-25 16:55:48来源:
导读1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获悉,日前,最高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明晰欠薪...

1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获悉,日前,最高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明晰欠薪多元化解决途径,促进保障制度落实落细,从源头遏制欠薪问题发生,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线上加班”,完成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讨要加班费被支持的案例,引发社会关注。

2021年4月24日,财经配图:加班费、劳动报酬。.jpg

▲资料配图 据ICphoto

据披露,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李某在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任职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2020年5月28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费。李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出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9670.5元、双休日加班费26331元等诉讼请求。

审理认为,加班费数额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业务特点及报酬给付标准等予以认定。因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审理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5517.24元。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相关单位表示,“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用人单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

最高人民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中,人民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猜你喜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