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消息,近日有网友反映,江苏响水县县城管局副局长苏某与一女教师在车内死亡。1月31日据新京报消息,记者从当地官方渠道证实,两人均已死亡,初步了解,死因是在车内一氧化碳中毒。对于网传两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事发后当地警方和纪检部门介入调查,目前尚无证据证实。
该起事件在网络平台引起广泛关注,有部分网友提出疑问:如确实存在行为,公职人员去世后还能被追究责任吗?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表示,如果公职人员死亡以后发现其生前的行为的,是可以追究其责任的。
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36条规定,员在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籍处分的,或将被开除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察看以下(含留察看)处分的,可作出违犯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7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处分的对象是违反纪应当受到纪责任追究的组织和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赵良善告诉记者,前者对应的是行为,后者对应的是违法行为。
原标题:江苏一副局长与女教师车内死亡,公职人员去世后还能被追究责任吗?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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