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政务服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健全联动管理机制,按职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审批、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开办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办法》强调,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市规划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一律不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验收。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另外,《办法》还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