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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在李怀亮被羁押的11年零8个月里,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到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
2、2013年4月25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李怀亮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3、被害人母亲杜玉花就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
4、2013年6月,李怀亮向平顶山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14项总数额为379.67万元。
5、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点,李怀亮在代理人王永杰和蔺文财陪同下到庭。
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被害人母亲的上诉,维持原判。
7、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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