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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三条(解释)

2022-07-14 23:44:57来源:
导读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刑法第四十三条 解释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刑法第四十三条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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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刑法》第三章 刑罚

第三节 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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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扩展资料:

4月24 日上午,前北京国安球员南方因醉驾案在东城法院受审,法庭因危险驾驶罪将其判处拘役3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4月4日4时许,南方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东二环朝阳门桥南被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3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称,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即达到酒驾标准,而一旦数值超过80mg/100ml,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南方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他的饮酒量超醉驾底线两倍以上,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但鉴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方对酒驾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2-3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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