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委书记的级别可以是正省(部)级(直辖市市委书记)、或副省(部)级(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或由所在省省委常委兼任的地级市市委书记)、或正厅(局)级(地级市市委书记) 、或正县(处)级(县级市市委书记)如果兼任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
2、市长的级别可以是正处级(县级市,如章丘市、东台市),正厅级(地级市,如郑州市、合肥市),副部级(副省级市,如广州市、深圳市),正部级(直辖市,北京、重庆、上海、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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