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籍贯时,具体到县(市)一级即可,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不需要更细化。例如,“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200号”的籍贯只需填写为“重庆黔江”,而如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填写为“内蒙古/新疆+旗/自治旗(县级)/县/市辖区/县级市+民族乡/乡/镇”。
籍贯的正确写法
籍贯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原则上一般从父,个别特殊情况从母系的,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魏书·食货志》:“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
参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爷爷)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户籍地并不一定是这个人的祖籍地或籍贯地,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和某些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建设的新地方和近代才有很快发展的地方,大量的人的籍贯地不是户籍地,这些人一般都是改革开放后或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按照当时国家的分配从外地迁移或近代时才移民到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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