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度》《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残疾人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对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实行集中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由当地福利院收养。
2、补贴标准:属于低保家庭但不属于重度残疾人的按低保标准25%进行发放。属于低保家庭且属于重度残疾人的按低保标准35%进行发放。家庭来源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以内,家中有残疾人或没有收入的困难残疾户的按低保标准的60%进行发放。
3、属于重度残疾人,残疾人没有固定的收入,不属于低保家庭的按地低保标准的100%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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