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补充通知明确,在海南省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海南省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银行可支持该类企业进行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并做好后续资金监管。其他要求按照现行制度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