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华10月1日公告,就申请人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申请人”)与公司间涉及的S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争议仲裁一案,仲裁庭于2022年9月27日决定同意再次给予各方和解协商期限,并要求各方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协商结果告知秘书处。
2022年10月28日,申请人和公司各自向本案仲裁庭提交了《申请人关于和解谈判阶段性进展的汇报(四)及再次延长和解协商期限的申请》和《被申请人关于延长各方和解协商期限之申请书》。2022年10月3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签发(2022)沪贸仲字第22253号文,仲裁庭决定同意再一次给予各方和解协商期限,并要求各方在2022年11月30日前将协商结果告知秘书处。
就本案争议标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8%股权,公司与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27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并于2022年9月29日披露了《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截止至本次公告披露日,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有关事项仍在积极推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