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近日消息,该局在答复《关于支持民营房企融资“自救”的提案》时透露,省及省以下税务部门虽无税收政策制定权,但我们已经组织开展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查研究,并将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收集民营企业的政策诉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出台更多支持民营房企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河南省税务局介绍,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的专项优惠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土地出让收入。除以上专项政策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按规定享受普惠性的税费优惠政策。下一步,省税务局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为支持民营房企发展壮大贡献税务力量。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也在答复政协委员“关于全面放开限制房地产领域消费的建议”时表示,在交易税费减免政策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税收立法权集中于,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地方政府没有制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权限。我市税务部门虽然没有制定税收政策的权限,但是对该提案非常重视。2023年2月份,市税务局结合当前我市商业用房转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针对个人转让商业用房提出实施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在增值税方面,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阶段性减半征收。
商丘市税务局称,下一步,市税务局将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形成调研报告,通过多种渠道向上级机关进行反映,希望国家能够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