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数量
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通知明确打通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管理通道
探索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不断加强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提升诊疗服务质量。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与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一体化、连续,实现医疗、康复、护理、养老服务资源的高效协同。各地可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
通知明确推动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及时足额拨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用,有条件的地市可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