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在旅游过程中,也遭遇过类似的情况,景区拍摄了游客的照片,再用不菲的价格将其卖给游客。从法律上讲,如果事先征得了游客的同意,体现了公平诚信,就没有什么问题,毕竟“你情我愿”,也不违规;但如果景区“先斩后奏”,私摄游客照片,再行售卖之事,那么这样的做法,很明显侵犯了游客的肖像权、隐私权,以及他们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
具体到这起中,上海迪士尼也有能摆上台面的抗辩理由,就是“游客在入园时已经和园方签订了条款须知”。在网上流传的截图中,条款上确有“您进入乐园将视为您同意被摄像、摄影……”似乎迪士尼方面是按照双方的约定办事,并不是有意强制拍摄。可问题是,即使游客同意被摄像、摄影,恐怕并不能代表就同意“任由他人处置”,甚至将载有自己影像的照片被堂而皇之地出售。
退一步说,就算游客和园方签订了合同,也同意了“拍摄游客并向其出售”的条款须知,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值得商榷。肖像权和隐私权,这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正常情况下,很多游客可能并不愿意让他人随意为自己拍照、摄影,因为这是对自身权利的侵犯。但是,在迪士尼这家全球知名的游乐公司面前,普通游客个人的力量过于渺小。在上海迪士尼游玩,这是很多游客的梦想,为了顺利入园,不少游客尽管不情愿,也会签署“同意”。很难说,“条款须知”没有强制消费者的色彩。
审视上海迪士尼“条款须知”,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已符合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如果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无效。再看“条款须知”,限制游客肖像权、隐私权,增添己方获利,且未能向对方提示或者说明,所以应当归入无效。
考虑到上海迪士尼的做法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隐私权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王同学通过诉讼渠道维权,这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而审视王同学的诉求,要求上海迪士尼删除拍摄的肖像并向其赔礼道歉,返还自己用于购买照片的费用118元,承担此案全部诉讼费用,也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
纸面上的权利,并不总能精准落入现实。在这起维权中,人们很容易联想到之前的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状告上海迪士尼事件,尽管官司以迪士尼补偿50元告终,但上海迪士尼自此表态,允许游客自带食物并优化人工包检方式。对于这起个体,我们也抱有期待,通过个案的抗争维权,推动经营者作出合理改变,给公民、消费者满满的权利获得感。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编辑 汪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