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是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子“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減”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5.B
秦律规定,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确立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即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秦时尺寸比现在小,六尺约合现今1.38米)。
36.D
引发该改革的导火索是缇萦救父这一事件,文帝感其德孝遂于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其方案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37.C
廷尉是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吏。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至北齐罢废,易名为大理寺卿。唐代形成京师案件由大理寺卿负责审理、判刑,由刑部复核的制度。元代不设大理寺,审判由刑部直接进行。故至明代恢复大理寺后,受元制影响,又改变成京师案件之审判归刑部,大理寺卿仅负责复核的制度。地方上所呈报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经刑部评者,再经大理寺卿最后复核。清制与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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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答案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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