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诉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环境保》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有相应监管职责。考虑到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和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已对企业采取行政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且芜湖市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由芜湖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统一行使,弋江区检察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依法查处某禽业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家禽屠宰生产经营行为,消除该违法行为带来的动物防疫安全隐患。市农业农村局随后责令该禽业公司改正并处罚款。11月9日,弋江区检察院“回头看”发现,该公司无证屠宰、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仍未停止。11月19日,弋江区检察院向市农业农村局所在地的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查处某禽业公司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禽类屠宰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违法行为带来的动物防疫安全等方面隐患。
【裁判结果】
2022年6月28日,鸠江区经审理认为,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对某禽业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但未能有效制止无证屠宰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属于履职不全面、不充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请。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芜湖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开展全市家禽屠宰行业集中整治,并在鸠江区沈巷镇建成投资3.2亿元、年屠宰量3000万只、华东地区规模最大的畜禽加工基地,从根源上解决家禽屠宰行业因分散式经营导致的无法集中检疫和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判决执行过程中,市农业农村局反映涉案家禽非法屠宰加工点取缔困难。鸠江区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弋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马塘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行动。2023年1月,某禽业公司非法屠宰加工点被关闭,所属经营户搬迁至沈巷镇畜禽加工基地,生态环境污染和动物防疫安全隐患彻底消除。
【典型意义】
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能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助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全面彻底整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联动,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促进诉源治理。以取缔非法屠宰加工点为切入口,推动家禽屠宰行业集中整治和规范化生产经营,从源头上彻底解决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