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国境神圣 岂容偷越
非法偷渡出境
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来源:瑞金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