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咸丰年间发行的宝钞
王茂荫像
何岩巍
原址位于北京菜市口附近的歙县会馆,始建于明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后搬迁至正阳门西侧一带。其始创者为杨忠、鲍思、许标、刘嵩,这些人具体情况不详,应当是一些无功名的安徽歙县商人。崇祯末年,会馆毁于战火,此后长达近百年没有重建。清代建立后歙县人只好借附近的新安会馆聚会。乾隆六年(1741年)盐商黄履昊将其在宣武门外大街路西的一所住宅捐建为新的歙县会馆,后屡经扩建,到清末时房屋达百间之多。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论述货币和商品流通时,曾提及中国清朝一位名为“Wan-Mao-In”的官员向皇帝上奏折,主张将官票、宝钞改为可兑换的钞票。这位名声在外的官员就是长期居住于歙县会馆的时任户部右侍郎王茂荫。因此歙县会馆更以王茂荫故居为世人所知。
歙县会馆虽最初为商人兴建,但在清代后期其管理及运营费用却与朝廷官员息息相关。据载,嘉庆年间扬州盐商曾每年出资白银3000两以供北京歙县会馆的日常运营之用。嘉庆十六年(1811年),歙县籍内阁学士鲍桂星向两淮盐运使提出当年阮元曾让两淮盐商资助扬州会馆,称为“邗项”,希望循例办理,后获批。但是这笔资金只有500两划归歙县会馆使用,其余2500两作为“炭敬”和“冰敬”分给了收入低微的歙县籍京官。
会馆作为本乡人的聚会场所,为本乡在京各色人等提供了一个相对封闭而安全的交流平台。明清时期,虽然商品经济相比前代有了明显的发展,但是有效维护商人利益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商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得不与朝廷中的本乡官员密切联系,以便获取相关信息并力求通过本乡官员影响朝廷的商业政策。其中金融与税收方面的政策显然是商人最为关注的。有清一代,歙县籍在京考取功名者众多,不乏大学士、尚书、侍郎、都察院都御史、内阁学士等达官贵人。
他们中,有一位官员颇为引人注目,即曾担任户部右侍郎的王茂荫。王茂荫道光十二年(1832年)中进士,历任户部云南司主事、贵州司员外郎,陕西道监察御史,户部右侍郎等职。他自幼生长于歙县,处于浓厚的徽商传统熏染之下。在京任职期间,又始终居于歙县会馆,与歙县籍商人多有往来,对他们的诉求自然非常了解。任职户部右侍郎后,王茂荫就货币改革问题多次提出自己的意见,引起朝廷的关注。
清咸丰年间,因国内频仍,国家财政十分困难,朝中大臣提出行钞法和铸大钱两种解决财政危机的办法,由此形成了“钞法派”和“大钱派”两种意见。王茂荫当时是陕西道监察御史,属于“钞法派”。他向皇帝上“条议钞法折”,指出实行钞法的好处及明代钞法的弊端,如禁用银而多设科条,未便民而先扰民;谋擅利而率更法令,未信民而先疑民等。他提出国家应该发行以白银为本位的宝钞。这种货币交予私人金融机构流通,持此钞者可用以缴纳国家正税,同时也可以用宝钞兑换白银和制钱。但这一建议并未被朝廷采纳。咸丰三年(1853年),清廷令王茂荫与另一位官员共商钞法,最终决定发行一种不能兑换的债券。这种办法的要点是将民间典当行、银号等的本银收回十分之三,然后国家发行同样价值的官票,此票用于缴纳捐税却不可兑换银钱。
如此做法与王茂荫的设想大相径庭。王茂荫对此坚决反对,“窃计自商缴银之日,以至领票之日,至速亦须一年。此一年中该商等本银已缴其三,而息银仍如其旧,此息竟从何来。”
官票无法兑换银钱无非是将风险转嫁给商人,而只注重其填补财政赤字的作用。这种做法自然遭到民间典当行和银号的强烈反对,实行十几天,北京的钱铺就大量关张,造成市场恐慌。
王茂荫在这场货币改革事件中的做法反映了他以民为本,反对朝廷与民争利的思想。不过咸丰帝显然对此颇为不满,认为他“专为商人指使……只知以专利商贾之词,率行渎奏,竟置国事于不顾,疏属不知大体”。咸丰帝对他的申斥也从反面显示出王茂荫维护正常商业秩序的一面。
其实除了有关“钞法”的提议,现存王茂荫遗稿中还有许多涉及捐税的奏事,如《条陈筹饷事宜片》《江南北捐局积弊折》《论徽州练局积弊折》《请禁收漕规片》等。这些奏事痛陈随意设捐税征收机构和乱收费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意见,但基本不被采纳。正像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黄宗羲所说,皇帝“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咸丰帝将整个国家当成自己的私产,当然认为王茂荫的做法是让商人与朝廷争利。最终货币改革的做法与王茂荫的设想完全背离,他也被调离户部,改任兵部右侍郎。此后其仕途虽然并未中断,但终究没有太多作为了。
王茂荫在货币改革和捐税方面的思考,反映出清代后期具有进步思想的官员试图通过一些改良措施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统治。然而在当时的环境下,只能是一种奢望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