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澎湃新闻关于浙江温州1735名村民把区政府告上法庭的报道,引发舆论关注。多家媒体刊发评论称,这起“民告官”案件得以被受理并开庭审理,具有典型意义,争议双方回到规则范畴,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是非常值得社会珍视的法治共识。
“村委会不同意,超半数村民可”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讼。
司法实践中,引用上述条款的情况极少,这类案件在立案层面就阻力重重,最终能走到庭审这一程序的并不多见。
中国青年报刊发评论《1735名村民区政府,不管谁赢都是法治的胜利》称,在多个层面上,本案都是一起相当特殊的案件。在审理的案件中,“民告官”形式的行政诉讼本来就是少数,由村民集体绕开村委会提起的诉讼更是凤毛麟角,若是论及参与诉讼的村民人数,本案甚至可以说是“前所未见”。这些特殊属性,不仅使本案自带吸睛要素,也赋予了其不容忽视的标志性意义。
评论指出,在各地对农村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中,村集体与政府部门发生矛盾或,不是什么罕见的事。大多数情况下,类似矛盾要么由双方协商解决,要么由上级部门入场调解,即便非得对簿公堂,一般也是由村委会提讼。像五溪村这样的情况,说明政府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不仅尖锐,而且复杂。如果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将相关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好,达成令当事各方都感到信服的结果,无疑是大功一件,同时也能为后来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评论还称,政府依法施政,便能尽可能减少与民众的利益冲突。民众依法维权,则有利于使冲突妥善得到解决。不论当事双方各占几分理,法治都是“最大公约数”。在双方难以协商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与其用“盘外招”斗法,不如在法庭上见真章。对此,社会不妨密切关注这起案件的后续进展,力求使其成为正面的法治标杆。
《南方都市报》刊发社论《1735名村民诉政府,“民告官”就该双方平和理性》。社论指出,超过1700名村民联名发起的诉讼,本身就是个大阵仗。而在这场排除万难才得以成行的“民告官”诉讼过程中,可以看到前往参与旁听案件审理的数百村民能够遵守法庭秩序、控制情绪,媒体报道显示,“一路上,有村民不断提醒:进入法庭后,大家要保持理性、控制情绪,尊重法庭秩序”。
“可以说,这是一场多方都能谨慎行使权利、努力遵守、平和寻求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难得尝试。”社论称,不难想到,在涉及数万亩滩涂资源的集体重大利益问题中,常见的呈现方式与目前公众得以看到的一场一板一眼、两造对垒的司法诉讼之间,本来有着相当大的差异。
《南方都市报》评论直言,选择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而不是以往农村常见的一哄而上、群体性意见反馈的某种路径,应当说这非常不容易,考验着村民对于法律、对于规则的认知与判断,表征着在村民中间难得的法治共识。特别是在集齐上千名村民签名出现困难的时候,排除万难坚持走诉讼解决的路而不是退回“把事情闹大”的习惯思路,这更是考验公民素养。
澎湃新闻报道,4月10日的庭审前几天,被告政府补充举证显示,涉案标准厂房已经在4月7日完成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村民通过诉讼督促政府履职,这也是司法活动影响和推动依法行政的一个积极表现。”《南方都市报》评论表示,社会治理的合力,也可以在剑拔弩张的诉讼活动作用下达成。彼此隐忍,各自克制,互相尊重,回到规则范畴,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是非常值得社会珍视的法治共识。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蔡乐渭在“新京报评论”刊发专栏文章《1735名村民告区政府,“见惯不怪”方是法治胜利》。
蔡乐渭认为,本案得以被受理并开庭审理,的确具有典型意义。这不仅有利于司法解决本案的行政、维护本案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更有效激活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使相关的法律条文从沉睡中醒来,发挥其本应发挥的作用,也完全可能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标杆作用。
蔡乐渭直言,法治建设发展至今,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身并非罕见之事。在不考虑人数众多的前提之下,本来也没有必要特别关注本案。
“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完善,舆论对类似案件见惯不怪了,说明人们的权利通过司法途径得以维护已经成为常态,那才是法治真正的胜利。”蔡乐渭表示。